近期,生態環境部【部長信箱】又刊登了不少複函,來看看有沒有你們關心的內容呢?(完整答問見附件,準確性以原文為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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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部長信箱函複能否作為基層執法依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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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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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回複,行政執法的依據包括憲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地方性法規、行政規章、法律解釋等,部長信箱回複不屬於以上任何一項。而如果對相關條文有疑問,應尋求有法律解釋權的部門予以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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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排放標準中未列出的新分析方法,能否用於日常環境管理(包括達標性評價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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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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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本標準發布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,如適用性滿足要求,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汙染物的測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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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《室內空氣質量標準》GB/T 18883-2002對船舶生活居住艙室有用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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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限於參考評價,非強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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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加油站柴油係統是否必須同步配置油氣回收裝置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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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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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加油站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20952—2007)明確要求加油站汽油係統須配套油氣回收設施,柴油係統目前還未進行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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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企業廠界噪聲需要整個工作時段監測嗎?(第三方)總車流量怎麽把小型車、中型車、大型車加在一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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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必要時候需要 ② 根據需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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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》(GB12348-2008) ,非穩態噪聲(聲源聲級起伏大於3dB(A)條件下,需要測量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,必要時要測量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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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監測交通噪聲總車流量計算問題,《聲環境質量標準》(GB3096-2008)未進行規定,可根據項目需要或委托方要求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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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22:00至次日06:00的噪聲算哪天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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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22:00”那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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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測聲環境質量時,某一日期的夜間一般是指該日22:00至次日6:00。若其他標準規範另有要求的,按相關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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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由於很多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不一樣,跨區縣高速公路環境應急事件評審工作怎麽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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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和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(試行)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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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環發〔2015〕4號)第九條的規定:“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,編製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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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,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(試行)》(環辦應急〔2018〕8號)明確了企業組織評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基本要求、評審內容、評審方法、評審程序等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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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暗管私排工業廢水但未超標,算犯罪嗎?(含重金屬汙染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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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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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含重金屬的汙染物”應當認定為“有毒物質”,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,應當認定為“嚴重汙染環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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